Mutiny Act

Mutiny Act 〈英〉《军纪法》 在1689年到1879年期间每年通过一项法律以惩治兵变和开小差等行为,同时也为军队自身及其营房建设争取开支提供了依据。1688年《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规定,和平时期在王国境内维持常备军是违法的,但在取得议会首肯的情况下属于例外。因此为了维持军备,从那时起议会历年都要通过法律形式授权组建和维持军队。这些法详尽规定了征兵、军费、士兵食宿、对违反军纪的惩罚、军队建制等问题,其实体内容均体现在1879年《军纪军规法》〔Army Discipline and Regulation Act〕之中,该法后为1881年《陆军法》〔Army Act〕所取代,然后又是1955年《陆军法》〔Army Act〕、1955年的《空军法》〔Air Force Act〕及1971年《武装部队法》〔Armed Forces Act〕。上述法律均按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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