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令

writ of summons

writ of summons 〈英〉 (1)传票;传唤令 高等法院〔High Court〕在诉讼时应原告请求签发的旨在通知被告有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强制被告出庭应诉与答辩的令状。签发这种令状是诉讼的第一个步骤。除了在遗嘱检验之诉〔probate actions〕中该令状不能由地区登记处〔district registry〕签发外,在其它诉讼中均可由中央办公处〔Central Office〕或任何一个地区登记处签发。在海事诉讼〔admiralty actions〕中无论对物还是对人令状〔writs in rem or in personam〕均可由海事登记处〔Admiralty Registry〕或者任何一个地区登记处签发。传票由正文、备忘录和签收〔indorsement〕三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包括标题(即标明案卷编号、法院、法庭的名称及必要时法官的名字)、命令(该部分命令被告出庭应诉)和结尾(说明签发日期与地点)三部分组成。备忘录部分载明令状必须被送达的时间和被告出庭的地点。根据英格兰《最高法院规则》,传票在签发之前必须附注下列事项:(a)诉讼请求的内容或其性质之概要,以及谋求的救济方式;(b)若诉讼请求仅仅是一种债或确定之债,则应载明债之数额与诉讼费用,以及若被告在出庭之前偿还了债务则终止下一步的诉讼程序;(c)若诉讼请求系土地占有方面的,则应载明是否涉及一所住房,且若涉及还应载明是否该房产的估价〔rateable value〕超过了在大伦敦市〔Greater London〕为400英镑及在其他地区为200英镑的价值;(d)若是恢复货物占有之诉则应载明货物价值。传票上也须载明原告律师的姓名和住址,若原告未请律师则应载明其本人的姓名和住址,及送达事宜。若原告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起诉或被告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应诉,比如遗嘱执行人,则应载明原告或被告之身份。若传票上载明的是请求报账之诉,则根据英格兰《最高法院规则》〔R.S.C.〕可以申请一个简易报账令〔summary order for account〕。在遗嘱检验之诉中,传票上须载明原、被告双方利益之性质及衡平法庭〔Chancery Division〕的主事官签署的备忘录,表明为询问而制作给他的令状以及在他那里存放有两个副本。在海事对物诉讼〔Admiralty actions in rem〕中,传票是以一种特别形式制作的,命令船东或其他财产所有人出庭,并且在传票签发之后的任何时间都可签发一个授权扣船令。传票的送达与扣船令同时生效。传票生效的时间是签发后12个月内,但是若在该时期内送达未生效则可经有关官员盖印后续延6个月。若有几个需送达传票的被告,或者一个被告下落不明,或存在类似理由,则可以签发一个或多个同时生效的令状〔concurrent writs〕以便利送达。 (2)待裁定之事项 在《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之前,遗嘱验证法院有权通过向某一高级法院发布一个事项指令来使得诉讼中产生的事实问题由陪审团裁断,文书中所包含的事项便称为「a writ of su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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