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

writ of summons

writ of summons 〈英〉 (1)传票;传唤令 高等法院〔High Court〕在诉讼时应原告请求签发的旨在通知被告有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强制被告出庭应诉与答辩的令状。签发这种令状是诉讼的第一个步骤。除了在遗嘱检验之诉〔probate actions〕中该令状不能由地区登记处〔district registry〕签发外,在其它诉讼中均可由中央办公处〔Central Office〕或任何一个地区登记处签发。在海事诉讼〔admiralty actions〕中无论对物还是对人令状〔writs in rem or in personam〕均可由海事登记处〔Admiralty Registry〕或者任何一个地区登记处签发。传票由正文、备忘录和签收〔indorsement〕三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包括标题(即标明案卷编号、法院、法庭的名称及必要时法官的名字)、命令(该部分命令被告出庭应诉)和结尾(说明签发日期与地点)三部分组成。备忘录部分载明令状必须被送达的时间和被告出庭的地点。根据英格兰《最高法院规则》,传票在签发之前必须附注下列事项:(a)诉讼请求的内容或其性质之概要,以及谋求的救济方式;(b)若诉讼请求仅仅是一种债或确定之债,则应载明债之数额与诉讼费用,以及若被告在出庭之前偿还了债务则终止下一步的诉讼程序;(c)若诉讼请求系土地占有方面的,则应载明是否涉及一所住房,且若涉及还应载明是否该房产的估价〔rateable value〕超过了在大伦敦市〔Greater London〕为400英镑及在其他地区为200英镑的价值;(d)若是恢复货物占有之诉则应载明货物价值。传票上也须载明原告律师的姓名和住址,若原告未请律师则应载明其本人的姓名和住址,及送达事宜。若原告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起诉或被告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应诉,比如遗嘱执行人,则应载明原告或被告之身份。若传票上载明的是请求报账之诉,则根据英格兰《最高法院规则》〔R.S.C.〕可以申请一个简易报账令〔summary order for account〕。在遗嘱检验之诉中,传票上须载明原、被告双方利益之性质及衡平法庭〔Chancery Division〕的主事官签署的备忘录,表明为询问而制作给他的令状以及在他那里存放有两个副本。在海事对物诉讼〔Admiralty actions in rem〕中,传票是以一种特别形式制作的,命令船东或其他财产所有人出庭,并且在传票签发之后的任何时间都可签发一个授权扣船令。传票的送达与扣船令同时生效。传票生效的时间是签发后12个月内,但是若在该时期内送达未生效则可经有关官员盖印后续延6个月。若有几个需送达传票的被告,或者一个被告下落不明,或存在类似理由,则可以签发一个或多个同时生效的令状〔concurrent writs〕以便利送达。 (2)待裁定之事项 在《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之前,遗嘱验证法院有权通过向某一高级法院发布一个事项指令来使得诉讼中产生的事实问题由陪审团裁断,文书中所包含的事项便称为「a writ of su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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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ons

summons n. 传票 法院要求某人到庭所使用的一种正式书面文件。现该词在英美诉讼中的使用有所不同。在美国,传票主要在下列情形使用:1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起诉〔filing of the complaint〕后,法院书记官〔clerk〕签发传票,交执行官〔marshal〕或特别指定的人送达给被告,告知其原告已在该法院对其提起了诉讼,并要求其于指定日期到庭对原告的起诉作出答辩,否则,法院将会作出原告胜诉的缺席判决。因此,传票是开始一项民事诉讼的文件,法院通过传票的送达对当事人取得管辖权。关于传票的格式和内容,可参见《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R.Civil P.4(b)〕;2在刑事诉讼中,对受到轻微犯罪〔petty offenses〕或交通事故犯罪〔traffic offenses〕指控的被告人,在不需逮捕的情况下,有权的司法官员(如治安法官〔magistrate〕)应检察官的请求,可签发传票,传唤被告人到庭就指控作出答辩。其格式和内容可参见《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R.Crim.P.4,9〕;3召集某人到法院履行陪审员义务;4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在英格兰,该词主要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1为特定目的传唤某人到庭或至某法官或治安法官面前的书面通知。2在高等法院,当事人向法官室法官或主事官〔judge or master in chambers〕提出的申请〔application〕。仅适用于一些次要的或通常无需开庭在法官室内即可处理的事务,如请求延长进行某行为的期限、请求披露和展示文件、给予有关程序方面的指示〔directions as to procedure〕等。在王座庭,某些申请必须先由主事官听审,其他的则由法官首先听审。对主事官的裁决不服的可上诉至法官室法官;对法官的裁决不服的,可上诉至分庭法庭〔Divisional Court〕。在衡平庭,所有申请一律先由主事官听审,对其裁决不服的任一当事人可将该申请提请法官室法官再次听审,称为adjourning the summons to the judge,法官也可将申请提交到法庭上辩论。3在高等法院开始一项民事诉讼的令状,包括传唤令〔writ of summons〕和初始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此外,高等法院的民事诉讼还可以初始申请〔originating motion or petition〕开始)。根据1965年《最高法院规则》〔RSC〕,传唤令和初始传票都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 4在郡法院的诉讼中,起诉状〔plaint〕提交后,即应向被告人签发和送达传票,要求其于指定日期到庭对原告的请求作出答辩,随传票还可附上原告的诉求详述〔particulars of claims〕。如果传票不能及时送达,还可签发后续传票〔successive summons〕。在郡法院,传票还用于强令证人到庭,并可同时要求其披露所掌握的文件。5在治安法院,对受到刑事指控〔information〕或被要求偿债〔complaint〕或被提起其他诉讼者,法院通常以传票令其到庭。在苏格兰,传票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原告〔pursuer〕提出其诉讼请求的首份诉状,采用令状的形式,在送达给被告前,须经最高民事法院印章处〔Signet Office of the Court of Session〕盖章〔passing the signet〕,其中要阐明其寻求法院给予的救济,陈述其事实根据〔condescendence〕以及有利的法律主张〔plea-in-law〕,并要求被告出庭和作出答辩。(→adjourned summons;statement of claim; writ of su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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