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原则

fair use doctrine

fair use doctrine 合理使用原则 指非版权所有人未经版权人同意而以某种合理方式使用其作品的特权〔privilege〕,尽管版权人享有作品垄断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它是针对版权侵权的抗辩〔defense〕,作为衡平法规则,已由来已久,它将某些版权侵权行为视为不构成侵权。美国1978年《版权法》〔Copyright Act〕规定了法院确认某一案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抗辩的4项要素:1被指控使用行为的目的和特征;2有版权作品的本质;3所使用部分在整个作品中的重要性;4被指控使用行为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国会将上述4项判断标准视为「衡平利益」的指南,而非「限定性或确定性」的检测手段。而最高法院认为上述第4项标准是判断合理使用的唯一最重要的因素。在英国,则多使用「fair dealing」表示「合理使用」,并在1956年《版权法》〔Copyright Act〕中有规定,现行的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s Act〕即规定了若干具体的合理使用行为,见该法第1编(版权)第3章(对有版权作品允许实施的行为),即第28条及以下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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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able use doctrine

reasonable use doctrine 合理使用原则 这是普通法的一条法谚,指所有权人应当合理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在土地所有权人利用渗漏水〔percolating water〕中,合理使用原则要求该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合理利用自己的财产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同类权利。当河岸土地所有权人〔riparian proprietor〕出于利用与河岸相毗连财产的必要而合理利用或阻却水流时,不得侵犯其他同岸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也不得侵犯他人及公共利益。亦作「reasonable use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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