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 of reason

rule of reason 〈美〉(反托拉斯法)合理原则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反《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司法原则,最初由最高法院1911年在美孚石油公司案中提出。根据该原则,只有一项贸易做法构成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才被认为违反了《谢尔曼法》。因此法院必须综合衡量案件中的各种因素,如限制行为的过程,被证实的罪行,采取特别救济的理由和寻求达到的结果等。但该原则不适用于「本身违法」的情形。(→Sherma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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