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 minus

quo minus 〈拉〉(英格兰古法) (1)合理损害令 发给依法或依授权为维修房屋而有权在他人林区内伐木或割取干草者的令状,这是一种针对授权人的合理损害,这样林地受让人就不能像原来那样享有完全的权益了。 (2)财税法庭通过拟制获取普通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令状 早期普通法的实践中,普通民事诉讼管辖权归皇家民事法庭〔Court of Common Pleas〕,财税法庭〔Court of Exchequer〕只管辖与国王财政税收有关的案件,但为了诉讼的便捷,人们设计了如下的拟制:原告向财税法庭法官宣称,他是国王的债务人,但被告给他造成的侵害使他无法偿还国王债务或支付租金,这样就在案件事实与财税法庭的管辖权之间建立了联系——被告影响了原告对国王债务的偿还,基于此财税法庭从14世纪开始获取了对普通民事诉讼中对人诉讼的管辖权。该令状发给财政署的官员,针对任何有诉权者。王座法庭获取对普通民事诉讼中对人诉讼管辖权的令状是米德尔塞克斯令〔bill of Middlesex〕。 (→bill of Middle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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