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acter evidence

character evidence 品格证据 用来证明被告人、被害人或证人平时品格好坏的证据。在英美证据法上,品格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但有例外情况。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规定,有关某人品格的证据不能用以证明该人在特定场合的行为与其品格相一致,但如果是被告人提供的关于自己或被害人品格的证据,或者起诉方提供的用以反驳前述被告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据,则具有可采性。此外,关于证人的可信性的品格证据可以受到评价证据〔opinion〕或名声证据〔reputation〕的攻击或支持。英国证据法也规定,有关诉讼当事人品格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除非当事人的品格成为争议问题。并且,如果刑事被告人未提出其品格良好的证据或攻击起诉人或控方证人的品格,也不得向其提出关于其品格不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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