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fluous lands

superfluous lands 〈英〉多余的土地 指依据1845年《土地项目合并法》〔Lands Clauses Consolidation Act〕取得、但并不要求用于公司事业目的的土地。此种土地必须在企业完成其事业的期限后10年内卖出。土地的原所有人有权优先购买,如果他拒绝,相邻土地的所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土地在10年内未卖掉,将归属于相邻土地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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