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陪审团

grand jury

grand jury 大陪审团 在刑事法庭审案期间由行政司法官选定并召集。其职责为受理刑事指控,听取控方提出的证据,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不是认定其是否有罪。称为「大」陪审团,因其成员的人数较通常的陪审团即小陪审团为多;普通法上由12-23人组成。大陪审团起源于1166年的《克拉伦登法》〔Assize of Clarendon〕。开始时对案件既负责起诉,又负责审理。逐渐演变为只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起诉,对案件的审理则由小陪审团承担。在英国,除个别情况外,大陪审团已于1933年取消;至1948年则被彻底废除。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对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和不名誉罪的指控,原则上必须经由大陪审团起诉。联邦法院的大陪审团由16-23人组成。各州法院大陪审团的人数,则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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