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 Convocation
Court of Convocation 〈英〉(教会法)教牧人员代表会议;宗教法院 由各教省的高级神职人员和低级神职人员的代表组成,就其本质而言是教会的立法机构,但也具有司法职能,负责审理异端邪教、宗派分立以及其他纯教会的案件,对其判决可上诉至国王。 (→con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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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of Convocation 〈英〉(教会法)教牧人员代表会议;宗教法院 由各教省的高级神职人员和低级神职人员的代表组成,就其本质而言是教会的立法机构,但也具有司法职能,负责审理异端邪教、宗派分立以及其他纯教会的案件,对其判决可上诉至国王。 (→con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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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clesiastical courts (1)宗教法院 在基督教和其他宗教中由教会建立的,处理牧师之间、神职人员与俗人之间涉及宗教事务的法院。宗教法院管辖权的扩大常与世俗法院发生冲突。随着社会世俗化的普及,现宗教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教会财产与教规方面。 (2) 〈英〉教会法院 也称基督教法院。在王权的领导下,享有对有关英格兰国教会的礼拜仪式、教会人员的权利、职责、教规等宗教事务管辖权的教会法院体系。其管辖权包括:对指控牧师和违反宗教信仰的刑事管辖,对婚姻、遗嘱检验及执行等的民事管辖,对圣职任免、教会人员和财产、土地管理等的行政管辖,同时在宗教信仰和道德方面对教士和俗人有广泛的管辖权。教会法院体系主要包括在教省〔province〕由大主教主持的拱顶法院〔Court of Arches〕和约克教省法院〔Chancery Court of York〕,在教区〔diocese〕由主教主持的主教教区法院〔consistory court〕,以及坎特伯雷主教代理法院〔commissary court〕,主教总代理法院〔court of vicar-general〕等。 (3) 〈苏格兰〉教会法院 宗教改革后,法律上否认了教皇的权威,由主教行使教会管辖权。1564年设立爱丁堡主教代理法院〔Commissary Court of Edinburgh〕对遗嘱、什一税和婚姻等诉讼行使管辖权,1876年被撤销。1592年以后,苏格兰长老会〔Church of Scotland〕的法院在教会事务方面拥有法定的管辖权与最高司法权,与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相区别。新教设立了4级教会法院体系:苏格兰长老会全会〔General Assembly〕、教区长老会〔synod〕、教务评议会〔presbytery〕、堂区教会法院〔kirk session〕,神职人员和俗人均可参加。 (4) 〈美〉教会法院 指处理教会事务和内部纷争的法院,在美国联邦及少数州它不属于司法制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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