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ssion by party-opponent
admission by party-opponent 对立当事人的承认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ed.Evid.R.〕第801条(d) (2)款,若该陈述是作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陈述提出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则不属于传闻〔hearsay〕:1是该当事人自己的陈述,以其个人或代表人资格作出;2该当事人已表明接受或相信其真实性的一种陈述;3是由当事人授权的人所作的相关主题的陈述;4该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僱员在代理或受雇期间对代理或受雇范围内事项所作的陈述;5由当事人的同谋者在同谋期间所作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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