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d of the manor
Lord of the manor (封建法)庄园领主 对在国王之下保有领地者的称呼,同时其他自由人或农奴亦可在他之下保有土地。附属于土地保有的一种权利是领主可在其庄园内设立封臣法庭〔court baron〕,并由自由保有土地的封臣出任法官。1290年《封地买卖法》〔Quia Emptores〕之后,新庄园的创设已不再可能,除非是由明确的制定法授权或是由国王依《封地买卖法》之前的习惯创设,但领主基于庄园所享有的权利,如采矿权、理论上主持法庭的权利等,一直明确保留至1925年的财产法改革。庄园可能是教俗职位的一部分或附属于其上,其中领主与封臣的权利、权力、义务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古代法律或特别习惯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