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rogative court

prerogative court 〈英〉 (1)特权法院 中世纪行使国王特权的各类法院,包括星室法院〔Star Chamber〕、高等宗教事务法院〔High Commission〕、小额债权法院〔Court of Requests〕与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这些法院区别于行使普通法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它们在17世纪时与普通法法院发生了激烈冲突,并在执行未经议会同意之国王政策时尤其受到批判。1660年之前除衡平法院外,其它特权法院均被废除。 (2)(大主教)遗嘱检验法院 旧时管辖遗嘱检验、遗产管理、继承等事务的教会法院。当死者的财产在一个以上教区〔diocese〕时,由大主教指定一名法官行使对该事务的管辖权。该法院的管辖权已被废止,遗嘱管辖转交高等法院大法官分庭〔Chancery Division of the High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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