盎格鲁-撒克逊法

Anglo-Saxon law

Anglo-Saxon law 盎格鲁-撒克逊法 指公元449年至1066年间英格兰的法律,因此时英格兰主要为盎格鲁-撒克逊族占领而得名。它大约可分为三个时期:战国时期,公元449-800年;丹麦人入侵时期,公元800-1017年;丹麦与韦塞克斯〔Wessex〕并立时期,1017-1066年。盎格鲁-撒克逊法由各部落习惯发展而来,后有一些经国王认可并以立法形式编定。它与欧洲大陆上的蛮族法有密切联系,并被认为是条顿法律思想的最真实表述,因为它受到罗马法和凯尔特法〔Celtic law〕影响甚小。它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民众权利〔folk right〕与特权〔privilege〕的对立,国王权力正是在这种对立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另外,它还注重维持和平,这是它的另一重要特点。盎格鲁-撒克逊法中的许多制度对后来普通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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