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 in Foss v.Harbottle

Rule in Foss v.Harbottle 〈英〉福斯诉哈伯特尔案规则 该案发生于1843年,某公司的一股东对公司的股东们提起诉讼,旨在迫使他们赔偿因其欺诈行为而使该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因为公司才是正当原告。因该案而产生的规则就是:在关于对公司实施不法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中,公司才是正当原告;在所指控的不法行为可能由绝大多数股东所实施并对公司产生约束力的情况下,任何个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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