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d Chancellor of Scotland
Lord Chancellor of Scotland 〈英〉苏格兰御前大臣 产生于12世纪早期,起初作为国王签发特许状的见证人,并可根据国王的命令,为被法院或当权者冤枉的人平反或给予相应赔偿。到16世纪,他成为国家的高级官员,总管法律事务,执掌最高民事法院,主管枢密院和立法委员会,掌管国玺,地位尊显。但与英格兰御前大臣不同的是,因苏格兰法律未发展出普通法的那种僵硬性,苏格兰御前大臣相应地也没有衡平管辖权,这种权力由法院在法律的框架和原则之内行使。1707年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后,大不列颠(1922年起为联合王国)就只有一位御前大臣,该职位一般由英格兰法官或律师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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