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管辖权

equitable jurisdiction

equitable jurisdiction 〈英〉衡平法管辖权 指以前的衡平法院和现在的高等法院(尤其是其衡平分庭)的管辖权,包括专属管辖权、并存管辖权和辅助管辖权。在不同的管辖权范围内,法院所能行使的权利也不同。但现在这种区分已失去意义,在实践中,高等法院既可行使普通法管辖权,也可行使衡平法管辖权,并有权对当事人给予不论是普通法上的还是衡平法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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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ity jurisdiction 衡平法管辖权 一般意义上指衡平法院的管辖权,以区别于普通法管辖权;也就是指衡平法院依衡平法诉讼程序审理一些特定种类的案件,并依衡平法原则作出裁决的权力。这种裁决包括确认衡平法上的权利、财产、利益及提供衡平法上的救济。法院要对某一案件行使衡平法管辖权,就必须具备下面两种因素之一:要么请求予以保护的基本的权利、财产、利益或构成诉因的对权利、财产或利益的侵犯是衡平法而不是普通法上的;要么法院将提供的救济在性质上只能是衡平法上的,或虽然普通法上也能提供救济,但从案件实际情况来看,只有依衡平法诉讼程序来处理,才能给予充分和适当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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