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cription
prescription n. (1)时效 指因时间的推移而导致某项权利的取得或丧失。其取得权利的称「取得时效」〔positive prescription;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丧失权利的称「消灭时效」〔negative prescription; extinctive prescription〕。取得时效主要适用于取得无形财产的权利,如相邻土地所有人一方在他方土地上通过连续、公开和和平地通行、引水或采光达到一定年限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上述地役权,或因共享某些自然资源取得用益权。取得时效在英国早期普通法上的时间概念是指从无法追忆的时间起。其后,「无法追忆」被认定为从英王理查一世元年(1189年)算起。尔后这一时间也嫌太久。英国1832年《时傚法》〔Prescription Act〕缩短了取得时效的年限,具体规定:除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外,对土地用益权,连续不间断地享用满30年初步认定为不能推翻地取得此项权利,满60年则绝对不能推翻;对通行、引水的地役权,满20年初步认定为不能推翻,满40年则绝对不能推翻;对采光权,满20年即绝对不能推翻。消灭时效指物权或债权的所有人因怠于主张或行使其权利超过法定时间而丧失通过诉讼得到保护的权利,故也称「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s〕,主要适用于不动产、有形产权和债权。如土地被他人长期公开占有〔adverse possession〕,所有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返还要求而丧失追诉权,该土地即被占有者合法取得。又如债权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追索债权,该债权就不受保护。消灭时效在英国由1939年《时傚法》〔Limitation Act〕加以规定,在美国则适用联邦和各州分别制定的诉讼时傚法〔statute of limitations〕。 (2)(国际法)长期统治导致领土的取得 指国家连续无争议地统治某一领土,根据历史发展被普遍认定为现状符合国际秩序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3)命令;指示;规定;法规 (4)药方;处方;处方的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