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ela
querela 〈拉〉(古) (1)起诉状;诉讼理由 (2)诉因 (3)(在任何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 (4)(罗马法)诉讼
action n. (1)诉讼 指为实现个人权利、阻止个人非法行为或惩罚犯罪等而在法院进行的一种程序。在今天,action可以指各种诉讼,但在英国1873-1875年《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s〕之前,action或action at law通常仅指普通法上的诉讼,以区别于衡平法上的诉讼〔suit in equity〕。在当时,原告要提起普通法上的诉讼,必须遵守严格的诉讼程式〔forms of action〕;在诉讼种类上,被划分为不动产诉讼〔real action〕、动产诉讼〔personal action〕和混合诉讼〔mixed action〕三种。现在,所有的诉讼形式都已被废除,原告在起诉时只需说明其根据的事实及请求的救济即可。在早期,action在比较广泛的意义上使用,包括刑事诉讼〔criminal action〕和民事诉讼〔civil action〕,前者是以国王或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后者则是以公民个人的名义提起的。但是,在今天,action更多的被用来指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则被称作「prosecutions」以示区别。在诉讼分类上一般分为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am〕和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现在,由于普通法和衡平法已合并,均通过同一种程序来实施,因此action和suit经常被作为同义词互换使用。 (2)行为;作为 (→suit; forms of action; cause of action)
case n. (1)案件;诉讼 包括民事的和刑事的。 (2)审判 (3)案例;判例 (4)(诉讼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和辩论 (5)〈英〉事实陈述 在上议院和枢密院的诉讼程序中,上诉的当事人提交的对其所依据的事实的陈述及上诉理由、附录中列明的证据及下级法院的判决。 (6)「trespass on the case」的缩写(→case agreed on; case on appeal; case reserved; case stated; cause of action)
persecutio 〈拉〉(罗马法) (1)诉讼 广义上可指诉讼及诉讼外的任何司法程序。 (2)非常诉讼 罗马帝国时期实行的诉讼制度。其特点是由裁判官〔praetor〕全权负责整个审判过程,不再区分法律审理与事实审理两个阶段,不再由民选承审员〔do judicem〕审理案件。在诉讼程序中,法官作为行政与司法长官,以国家权力为基础主持审判,可强制当事人出庭和执行判决。审判一般秘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