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nding over to keep the peace
binding over to keep the peace 〈英〉责令遵守治安;责令守法 在英格兰,根据普通法或创设治安法官职位的1361年法律,治安法院有权责令某人遵守社会治安,即命令其具结〔recognizance〕,可以提供保证人也可以不提供,以保证其在一定时间内遵守治安并保持良好品行。如果他拒绝具结或未能遵守具结,可对其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依照制定法,治安法院也有权根据其收到的控告书〔complaint〕而责令某人遵守治安秩序或保持良好品行。这种命令的发布是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司法活动来进行的,无需以定罪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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