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s of the staple
courts of the staple (英格兰古法)贸易城镇法庭 中世纪,国王有意保护在特定的一些城镇里或其附近从事贸易的外国商人不受垄断性的和排他性的公会商人和贸易商协会的排斥。在14世纪,只能在一些选定的贸易城镇进行重要商品的交易。根据1353年《贸易城镇法》〔Statute of the Staple〕,这种体制被巩固。在每一个被选定的城镇里,组成特殊的专为商人诉讼的法庭。法庭由市(镇)长、两名警官组成,并得到两名外国商人的协助。该法庭的管辖权涉及所有债务、契约、侵害等案件,而且除了有关完全保有地产权、重罪等案件外,不受王室法院的管辖。但该法庭受谘议会及其后续机构枢密院的监督。法庭适用商事法而不是普通法。涉及到外国人的案子时须组成混合陪审团。现在已被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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