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e and cry
hue and cry (英格兰古法) (1)喊捉声;捉拿声;追捕呼叫 早期英格兰刑法中有一条重要原则,即当抢劫或其他重罪发生时,犯罪发生地的百户邑居民有义务大声呼唤众人捉拿罪犯,并且在40天之内将罪犯抓获。否则他们应负责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被处以罚金。1584年的一项制定法又规定了相邻的百户邑的部分责任以及补偿办法。在这些规定于1827年被废除之后,1887年的郡法又规定了类似的内容,允许追捕者大声呼唤,听见呼喊者有义务参加追捕。即使被追捕者后来被证明为无罪,也不能对追捕者提出指控,但追捕者出于恶意除外,应被处以罚金或监禁,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2)高声喊捉的追捕;循声追捕 (3)通缉令 由内政部长〔Home Secretary〕发布的要求所有官员和警察协助追捕越狱逃跑的重罪犯的书面公告。 (→Statute of Hue and Cry; vociferat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