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 of optional completeness
rule of optional completeness 〈美〉选择完整性规则 一项证据规则,指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供了书面文件或陈述的一部分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宣读剩余部分以提供全文内容。该规则有两个限制:1不具有相关性的陈述不被接受;2陈述的剩余部分必须能解释第一部分。在许多州,该规则适用于谈话、对方的自认、认罪陈述以及所有其他类型的书面文件,甚至账簿。但《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限制该规则仅适用于书面文件和已被记录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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