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特权

marital privilege

marital privilege 配偶特权;夫妻特权 指配偶一方有权就其与配偶另一方的秘密交流不予作证或阻止配偶另一方就此作证。在刑事案件中,指配偶一方有权拒绝担任配偶另一方的反方证人而提供证言。在诽谤案件中,指夫妻之间的陈述可免于构成诽谤诉讼。亦作「spousal privilege」或「husband-wife privilege」。 (→privi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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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sband-wife privilege

husband-wife privilege 配偶特权;婚姻特权 普通法中证人资格的一种例外情况。依普通法,配偶一般不能在诉讼中充当证人,不得强迫夫妻中的一方提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对方获知的情况。在美国,它包括两方面的权利,一是拒绝提供不利于对方的证据权。在刑事诉讼中,未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不能传唤被告人的配偶作为控方证人,使其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在一些州,此特权还适用于被告人为了阻止他人作出不利于他的证言而特地与其结婚的情况;二是夫妻间谈话的守密权。在一切民、刑事案件中,配偶的一方有权拒绝揭示或阻止另一方揭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谈话的内容,甚至诉讼进行时婚姻关系已经终结者也不例外。但这项特权规则也有例外,主要是指配偶的一方或子女为另一方配偶犯罪行为的被害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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