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e for an eye

eye for an eye 以眼还眼 这是引自圣经《出埃及记》〔Exodus〕的一则成语。通常用来表示法律上准许的与已造成的伤害相等的报复,即允许受害人对造成伤害的行为人施以同类的伤害。在古巴比伦法、犹太法、罗马法和伊斯兰法中都允许这种报复方式。但实际上常用金钱支付或其他赔偿方式来满足受害人。后来,法律要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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