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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llowing assets 追索财产 衡平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效果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有受信关系时,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受信义务而将财产转移至他人手中,则对方当事人可以从该他人处追还财产,无论该人系法定所有权的取得者或自愿送还者,但不能向善意买受人进行追索,如果该买受人已支付有效对价且未被告知所存在的受信关系。这一原则适用范围颇广,包括追索受托人违反信托而转让的信托财产、追索受托人已将其与自有资金混同的信托资金、追还不当支付或超额支付的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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