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temporal international law
inter-temporal international law 时际国际法 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由于时间先后的不同而其内容也有不同的情形下,对特定情势应适用当时的原则、规则。「时际法」这一概念在国际法上第一次出现在1928年胡伯所作出的帕尔玛斯岛的仲裁裁决中。胡伯在该仲裁裁决中所陈述的国际法上的时际法规则是:一个法律事实必须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就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决该争端时的法律予以判断。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究竟应适用哪一法律制度的问题,即所谓时际法问题,必须对权利的产生和权利的存在这二者加以区别。产生一个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产生时所实行的法律支配;按照同一规则,该权利的存在,即该权利的继续表现,也应依循法律的演进所要求的一切条件。
inter-temporal international law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