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aeval law
mediaeval law 中世纪法 西方法律史上的中世纪是指从公元4世纪东罗马帝国的兴起和西罗马帝国的衰落及最终于公元476年的灭亡开始一直到15世纪晚期东罗马帝国的灭亡、文艺复兴的兴起、宗教改革的开展、罗马法的继受、民族国家的兴起及地理大发现的开始等标志近代开端的事件的发生这一段时期。这一段时期内,西方法律在制度与观念两方面的发展对近代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世纪西欧法律的发展以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的发展为主线。随着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和日耳曼蛮族国家的建立,罗马法逐渐成为日耳曼各国中罗马居民的属人法,许多蛮族国家的国王也为本国的罗马臣民制定了罗马法法典,最典型的便是西哥特国王阿拉历克二世所颁布的《阿拉历克罗马法辑要》〔Breviarium Alaricianum〕,这一时期罗马法在地域上主要集中于西班牙、法国南部的高卢地区、意大利北部及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里,另外教会也保存了大量的罗马法文献,许多教士也深谙罗马法,他们为保存罗马法做出了贡献。而同一时期在东方,罗马法则因为优士丁尼皇帝空前的编纂工作而达到了发展的顶峰,此后优士丁尼曾征服过西班牙、意大利,力图重现昔日罗马帝国的辉煌,结果却未能如愿。后来,斯拉夫人侵入东罗马帝国,后世国王便在优士丁尼法典和斯拉夫人习惯的基础上颁布了一些法典,如《法律汇编》〔Ecloga〕、《巴西尔法典》〔Basilica〕等。10世纪后,西欧经济复甦,产生了对交易规则的强烈需求,而当时的各种法律体系均未能满足这一点,罗马法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复兴的。罗马法的复兴首先发端于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当时吸引了来自西欧各个地区的学生前来学习,后来其中心又先后移至巴黎和柏林,并最终导致罗马法成为西欧各日耳曼国家的「普通法」和罗马法在这些国家的继受。日耳曼在入侵西罗马的过程中纷纷建立起自己的国家,其中汪达尔人在北非,西哥特人在西班牙和高卢,法兰克人在今天的法国北部,东哥特人在意大利等都纷纷建国,在建国的过程中他们在罗马法法典的影响下,在教士的协助下,经民众大会同意,由国王颁布了许多蛮族法典,最着名的有《萨利克法典》〔Salic Law〕、《尤利克法典》〔Codex Eurici〕等。蛮族法典的颁布,从5世纪一直持续到11、12世纪,它是日耳曼各部习惯的总结,虽然各部落习惯纷繁复杂,但仍有一些共同之处,如注重血亲复仇的团体本位主义,由自由民的集会来解决争议和作出决定,头领与随从的互利互助制度等。尤其是后一点,其中蕴含了封建主义的因素,并成为西欧封建主义的源泉。西欧日耳曼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属人主义到属地主义的过程,这与分封所导致的割据有关。日耳曼法的这种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的局面一直维持到罗马法的复兴和继受以及民族国家的兴起为止,此后各民族国家纷纷依照罗马法法典,编纂统一本国的法律。值得一提的是,同为日耳曼人的盎格鲁-撒克逊部落在英格兰却走了一条独特的道路。其实在1066年诺曼征服之前,不列颠岛上的日耳曼人与大陆上的日耳曼人走了一条大致相近的道路,例如都经过蛮族法典的编纂过程,都已开始封建化的进程等。诺曼征服改变了英格兰原有日耳曼法的发展方向,它带来了一种集权化的体制,使得地方习惯法能够在一种中央权威控制下发展,最后演变为一种与大陆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亨利二世的改革使原先从诺曼引进的一些制度得以确定下来,如陪审制等,再加上令状制的施行和王室法院体制的完善,使普通法得以逐步形成和完善。自14世纪始,由于普通法的刻板又发展出衡平法,终使英格兰走上了一条完全不同于大陆的法律之路。教会法是中世纪欧洲另一支重要的法律体系,它原先只是基督教内部的教规。随着它在罗马帝国的被承认和日耳曼各国的纷纷皈依,再加上「丕平献土」所导致的教皇国的成立,基督教在西欧社会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也不断地在各个方面扩展自己的势力。在法律领域,教会法通过教皇敕令、宗教会议决议等形式在遗嘱、无遗嘱继承、合约等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但教皇敕令浓厚的行政意味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前后矛盾,这对教会法自身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从很早时候就有人整理教令,协调其中的冲突。1140年左右,格拉提安编纂了《格拉提安教令集》〔Gratian’s Decretum〕,对以前的教令进行整理、汇编,使教会法得以系统化。在西欧,教会法是第一个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在其影响之下,各国的王室法、城市法、庄园法等世俗法纷纷效仿,这对于促进法律的发展和民族国家的兴起起到了重要作用。同一时期,伊斯兰法经穆罕默德创建和阿拉伯帝国的扩张,已经成为阿拉伯地区的主要法律。而苏格兰、爱尔兰的法律基本上也是在各自原有法律基础之上,再加上罗马法和英国法的影响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