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y of possession
unity of possession (1)占有混同 当地役权人或类似权利人取得对供役地的占有时,即为占有混同。现在,占有混同仅用来指占有是临时性的情况,如供役地所有人租用需役地,那么在租约期内地役权便会因占有的混同而消失;或者如当出租人将承租人逐出租约地时,租赁关系便会因出租人的占有混同而终止。在古代法律文献中,占有混同含义更广,也包括另一种占有混同〔unity of seisin〕。另外当某人同时享有两种相关地产权时,也会发生占有混同,如承租人后来又购得租约地,就会发生占有混同、租赁关系消失的情况。 (2)共同占有 指共同保有人〔joint tenants〕对于土地的不可分割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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