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y of interest

unity of interest

共同之权益 共同保有〔joint tenancy〕的要件之一,指这种权益必须由同一转让行为所创设。它也指这种权益必须是平等的,不能有某一共同保有人比其他共同保有人获得了更多的权益的情形出现,而某一普通共有人〔tenant in common〕则可以比其他普通共有人获得更多的权益。当然这种共同权益的平等性仅限于共同保有人对于地产的权益,而不涉及购买时的出资比例。 (→unity)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Jenny,毕业于一所旨在培养高级翻译专业人才的翻译院校,专注翻译各类与重组与破产有关的法律文件。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