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y of interest

unity of interest

共同之权益 共同保有〔joint tenancy〕的要件之一,指这种权益必须由同一转让行为所创设。它也指这种权益必须是平等的,不能有某一共同保有人比其他共同保有人获得了更多的权益的情形出现,而某一普通共有人〔tenant in common〕则可以比其他普通共有人获得更多的权益。当然这种共同权益的平等性仅限于共同保有人对于地产的权益,而不涉及购买时的出资比例。 (→unity)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Akira,国际知名法学院法律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地产开发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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