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nue n. (1)审判地 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某一具体案件的地点,通常该地点与诉讼的发生存在某种联系。也指从那里召集本案陪审员的地区。在英国,依普通法规则,对刑事案件应在犯罪行为实施地进行审判,但现在的制定法也允许对某些案件可移至别处审判,如对公诉罪〔indictable offence〕,可在被告人被逮捕地或关押地审判;现在对审判地是以在公诉书的开头注明审理本案的法院的方式来表明的;对民事案件,早期的做法是审判地要在原告的起诉状中指明。审判地分为可转换的〔transitory〕和不可转换的〔local〕两种,前者指案件的诉因本可以在任何地方发生,则原告可依自己意愿选择在任一郡起诉,后者指案件的诉因只能在某一郡发生,则该案审判地只能是在该郡。现在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地制度已被废除。在美国联邦法院,对刑事案件,除法律规则另有规定外,起诉应在犯罪行为实施地提起;对民事案件,审判地可以是案件发生地、当事人居住地或其营业地,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来选择审判地。 (2)(初审法院的)管辖区域 (3)(诉状中)述明审判地的部分 (4)宣誓书〔affidavit〕作出地 (→jurisdi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