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it of assistance

writ of assistance

(1)回复土地占有令 一种由衡平法庭签发的命令郡长将非法占有土地者逐出而使权利人恢复对土地的占有的令状。现在其这种职能已被土地占有令〔writ of possession〕所取代。该令状偶尔也适用于对一些特殊动产,如证券、文书等的占有之恢复。 (2)召唤令 一种召唤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到上议院〔House of Lords〕的令状。总检察长〔Attorney-General〕和副总检察长〔Solicitor-General〕有资格获得这种令状,尽管他们可以不服从令状之内容。 (3)协助令 一种财税法庭〔court of exchequer〕签发给郡长命令其协助国王的骑士役封臣及协助国王的税务官、借贷人或会计师向国王偿还其所欠费用的令状。 (4)协助占有土地令 一种签发给郡长命令其协助财产管理人、暂时保管人或一方当事人从另一方当事人那里获得土地占有的令状。 (5)协助收缴走私物品令 一种签发给某人授权其在郡长、治安法官或警察的协助下进入任何他人住宅收缴其所藏走私物品的令状。该令状首次规定于查理二世在位第12年颁布的一项法令中,可能是郡长协助特许状〔sheriff’s patent of assistance〕的翻版。美国在独立战争〔American Revolution〕前也适用这种令状,授予殖民地的英王室代理人以无限的走私物品稽查权。上述令状无论签发于财税法庭的衡平事务部〔equity side of the court of exchequer〕,还是签发于任何衡平法庭,大都在詹姆士一世时代即已出现,且曾广泛适用于英格兰、爱尔兰和美国的一些地区。这些令状的签发建立在一个基本原则之上,即,若衡平法庭能维持公正,它将毋需依赖任何其他法院的合作,可全面执行其判决。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圣强,毕业于一所培养高级翻译以及跨文化事务专家的精英大学,擅长翻译各种与房地产交易及建筑纠纷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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