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it of summons 〈英〉 (1)传票;传唤令 高等法院〔High Court〕在诉讼时应原告请求签发的旨在通知被告有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强制被告出庭应诉与答辩的令状。签发这种令状是诉讼的第一个步骤。除了在遗嘱检验之诉〔probate actions〕中该令状不能由地区登记处〔district registry〕签发外,在其它诉讼中均可由中央办公处〔Central Office〕或任何一个地区登记处签发。在海事诉讼〔admiralty actions〕中无论对物还是对人令状〔writs in rem or in personam〕均可由海事登记处〔Admiralty Registry〕或者任何一个地区登记处签发。传票由正文、备忘录和签收〔indorsement〕三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包括标题(即标明案卷编号、法院、法庭的名称及必要时法官的名字)、命令(该部分命令被告出庭应诉)和结尾(说明签发日期与地点)三部分组成。备忘录部分载明令状必须被送达的时间和被告出庭的地点。根据英格兰《最高法院规则》,传票在签发之前必须附注下列事项:(a)诉讼请求的内容或其性质之概要,以及谋求的救济方式;(b)若诉讼请求仅仅是一种债或确定之债,则应载明债之数额与诉讼费用,以及若被告在出庭之前偿还了债务则终止下一步的诉讼程序;(c)若诉讼请求系土地占有方面的,则应载明是否涉及一所住房,且若涉及还应载明是否该房产的估价〔rateable value〕超过了在大伦敦市〔Greater London〕为400英镑及在其他地区为200英镑的价值;(d)若是恢复货物占有之诉则应载明货物价值。传票上也须载明原告律师的姓名和住址,若原告未请律师则应载明其本人的姓名和住址,及送达事宜。若原告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起诉或被告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应诉,比如遗嘱执行人,则应载明原告或被告之身份。若传票上载明的是请求报账之诉,则根据英格兰《最高法院规则》〔R.S.C.〕可以申请一个简易报账令〔summary or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