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fluous lands

superfluous lands

〈英〉多余的土地 指依据1845年《土地项目合并法》〔Lands Clauses Consolidation Act〕取得、但并不要求用于公司事业目的的土地。此种土地必须在企业完成其事业的期限后10年内卖出。土地的原所有人有权优先购买,如果他拒绝,相邻土地的所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土地在10年内未卖掉,将归属于相邻土地的所有人。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李明,国际知名法学院法律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政府监管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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