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poena

subpoena

〈拉〉 (1)传票 由法庭或其他授权机构签发的指令某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法庭)的命令,如不遵行,将受到惩罚〔sub poena〕。传票分两种:一种叫做「作证传票」〔subpoena ad testificandum/subpoena ad test〕,要求传票受送达人即某一证人在法庭或审查人、公断人前出庭作证;另一种叫做「提交书面文件传票」〔subpoena duces tecum〕,要求受送达人出庭作证并向法庭提交所需的书面文件,该证人除非受到质询,不必宣誓,也不能被交叉询问。根据英格兰最高法院诉讼规则,传票需在签发令状后12周内直接送达,且以上两种传票不得用于可能签发证人传票〔witness summons〕的刑事诉讼中。如果请求签发传票的人是出于恶意且属于滥用传票的情况,不论是在刑事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中,法庭都可撤销该传票。在英格兰郡法院的诉讼规则中,「传票」〔subpoena〕称作「证人传票」〔witness summons〕。 (2)(衡平法院)传票 过去在衡平法院里,每一起诉讼是由命令被告出庭的传唤令〔writ of subpoena〕开始的,因此,以前的旧判例集里,subpoena的含义相当于「衡平法上的起诉状」〔bill of complaint〕。现代的做法是传票背书在诉状上。如今,每一起诉讼均由传唤令〔writ of summons〕开始。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Brendan,毕业于亚洲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类与商业与人权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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