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ef cle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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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主书记官;首席书记官 根据1852年的一项法律,任命了8位主书记官代替衡平法院的主事官。根据1867年《衡平法院官员法》〔Court of Chancery Officers Act〕,四位法官中每位法官已配备一名主书记官的再增加一位主书记官。1873年《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将这些主书记官调至最高法院。1897年,根据御前大臣的命令,他们被授予「最高法院主事官」的称号。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Roger,毕业于一所培养最顶级翻译人才的语言学院,擅长翻译各类与商业秘密咨询与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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