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书记官

chief clerks

chief clerks 〈英〉主书记官;首席书记官 根据1852年的一项法律,任命了8位主书记官代替衡平法院的主事官。根据1867年《衡平法院官员法》〔Court of Chancery Officers Act〕,四位法官中每位法官已配备一名主书记官的再增加一位主书记官。1873年《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将这些主书记官调至最高法院。1897年,根据御前大臣的命令,他们被授予「最高法院主事官」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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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onotary

protonotary n. (1)首席书记官 起初为拜占廷法庭官员,后在中世纪的英格兰亦曾出现过,其职责为整理案卷归档。当时皇家民事法庭有三个这样的官员,王座法庭和衡平法庭各一。王座法庭的首席书记官记录所有的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的记录则归刑事办公室的公诉书记官〔Clerk of the Crown Office〕负责。皇家民事法庭的首席书记官和令状归档官〔filacers〕一道,履行和今天高等法院主事法官〔Master〕类似的职责,并于1837年被皇家民事法庭主事法官所取代;衡平法庭的最后一位首席书记官于1792年被委任,并一直任职至1874年,而这82年中其薪水都是作为一个闲职支付的。现今,澳大利亚和美国的一些州的法庭仍然有此职务。 (2)(教会法)主任书记;书记教士 基督教会中其职能在于记录教皇言行及祝福、教规等的教士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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