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lege of 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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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纹章院 根据1556年皇家特许令,由纹章院长官(嘉德,克拉伦斯克斯,诺雷和厄斯特)、宗谱纹章官(温莎、切斯特、兰开斯特、萨默塞特、约克及里士满)和纹章院属官合并而成。合并后,偶尔也委任特命宗谱纹章官和特命纹章院属官,但他们不是纹章院成员,仅执行礼仪性职责。1687年以前,纹章院长官的职责是出访英格兰和威尔士各郡,对所有有权被称为绅士或乡绅的人进行纹章、家谱登记。现在纹章院除了承担礼仪性职责外,主要从事向申请者授予纹章服、家系调查和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贵族爵位要求等事务。(→herald)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陈鹏,毕业于一所培养高级翻译以及跨文化事务专家的精英大学,擅长翻译各种与诉讼及争议解决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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