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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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英〉郡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地方性行政区被称为「shire」。诺曼人征服英格兰之后,「shire」被称为「county」,两者混同使用,含义一致。将国家划分为各个郡,起初的目的大概是为了便于执法。郡长〔sheriff〕是各郡的行政司法长官,但目前郡长职责的行政性质超过司法性质。大约400年里,英格兰划分为40个郡,威尔士则划分为12个郡。如今,英格兰(除伦敦)划分为6个大都市郡〔metropolitan county〕、39个非大都市郡,威尔士则划分为8个郡,以便于地方政府管理。在不列颠诸岛之外,前大英帝国殖民地也受其郡制的影响,但体制并不一致。加拿大从未普遍实行郡制,即使设置郡,郡议会也比英国小。新西兰自1876年即设置郡,澳大利亚的行政单位一般称为「shire」,而county则指更大的地区。 (2)〈美〉县 州中最大的地方行政单位,其权力及重要性因州而异,在一州之内亦有所不同。在新英格兰各州,县的主要职能是执法。在其他州,县还负责维修公路,以及为贫困者提供救助及记录法律文献,在南部各州,县还负责学校管理。在路易斯安那州,与县同级的行政单位称为「区」〔parish〕。 (→shire)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Howard,在一家顶尖的美国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法律翻译,专注翻译各类与信托与财产规划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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