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 Chancery

Court of Chancery

(1)〈英〉衡平法院;御前大臣法庭 诺曼征服以后,文秘署〔Chancery〕长官〔Chancellor〕起初只具有普通法方面的管辖权,可以签发诉讼开始令状〔original writs〕以启动王室法庭审判程序。15世纪末期,他又被赋予了衡平法的管辖权,他的办公机构因此被称为衡平法庭或御前大臣法庭,主要受理不能从普通法得到救济的案件,从衡平法庭的审判实践中衡平法得以系统化和制度化。后来又设置了案卷主事官〔Master of the Rolls〕和副御前大臣〔vice-chancellor〕协助御前大臣〔lord chancellor〕审理。17、18世纪以来,衡平法庭由于卖官鬻爵等腐化行为日渐声名狼藉,其诉讼形式也变得越来越机械、僵硬,拖延作风盛行,对它进行改革的呼声很高。1873年《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s〕将其并入高等法院〔High Court〕,它的衡平管辖权继续由高等法院衡平分庭〔Chancery Division〕行使,原来的衡平法院上诉庭〔Court of Appeal in Chancery〕的上诉管辖权划给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衡平法院的管辖权包括:1普通法方面,主要涉及令状,与国王利益相关的案件及由法庭官员提起或针对法庭官员提起的对人诉讼;2衡平法方面,主要是用益权、信托、合同的特别履行、发布禁制令等,这些衡平法原则19世纪时也都汇编成法令;3其它,包括由制定法规定的破产、精神病人等方面。 (2)〈美〉衡平法院(→Chancery; Palatine Cou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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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Carl,知名法学院法律英语专业,专注翻译各类与复杂商业纠纷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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