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erty of association

liberty of association

结社自由 指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实现任何目标组成一个团体的自由。在联合王国,只要其目标不违反法律或其创设并不为了犯罪或非法,就承认这项自由。带有犯罪目的结社,如进行谋杀或盗窃,是非法的,法律上不存在组成这种团体的自由。在联合王国存在问题的情况是僱员的结社,通常称之为工会。根据普通法,如果工会的目标中存在其成员限制任何贸易或商业活动行为,这个工会就成为非法结社。1799-1800年的《结社法》〔Combination Acts〕将工人联合起来调整其工作环境视为非法;这些法令在1824年被废除,但在1825年,废除上述法令的该法令又被废除,该普通法正式生效。除此之外,为规定的特定目的的联合并不违法。然而,1871年《工会法》〔Trade Union Act〕规定不能仅因为其目的是限制贸易就认定工会的目的为非法,而将其视为某个应受同谋或其它方面的指控的成员;也不能仅因为其目的为限制贸易而构成非法,以致于使任何协议或信托无效。1974年《工会和劳资关系法》〔Trade Union and Labour Relations Act〕代替了1871年的工会法,随后重申了这个原则,以致总的来说,根据法律,工会都是合法的。在其它国家也产生了有关组织和归属某些政治党派权利的问题。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Frank,毕业于英国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涉及交通物流领域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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