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wer House
(1) 〈英〉下议院 (2)〈美〉众议院(=Lower Chamber)
House of Commons 〈英〉下议院;下院;平民院 英国两院制立法机构中,由选举产生的议院。虽为下院,但它实际上是两院中权力更大、作用更突出的议院。下议院源于13世纪,当时国王为满足自己的需要,从各郡召集两名骑士——之后是自治市〔borough〕的显要自由民(市民)——开会批准募征新的款项。1275年爱德华一世〔Edward I〕召开了他的「第一次大议会」〔first general Parliament〕,参加者不仅有国王的主要顾问即王国的伯爵〔earls〕、男爵〔barons〕和显要教土,而且有骑士、显要市民和普通市民。1325年以后国王定期召集各社区的代表或公社的代表(平民)前去开会。爱德华三世〔Edward Ⅲ〕统治时,为征收额外款项,他不得不定期召开议会,平民代表开始把款项的批准与纠正社会疾苦连接起来。14世纪,平民代表屡次有意与伯爵、男爵分庭开会,从而使议会最终发展为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经过都铎王朝〔Tudors〕和斯图亚特王朝〔Stuart〕的发展,下议院逐步确立了其重要地位,尤其经过18世纪中后期扩大选民资格的改革,真正代表选民的下议院取得了两院中较高的地位。目前下议院共有650个议席,其中英格兰占523席,威尔士占38席、苏格兰72席、北爱尔兰有17席。下议院的职能主要有:1代表民意;2通过预算决议〔Budget resolutions〕和年度财政法案〔annual Finance Bill〕控制财政;3通过下列方法制定和控制政策:对女王的演说〔Queen’s Speech〕作出答覆;审议预算和统一基金法案〔Consolidated Fund Bills〕;提出实质性〔substantive〕动议和休会动议;向内阁提出质询;4讨论下列立法:公法案〔Public Bills〕,私法案〔Privat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美〉众议院 美国立法机构两院的下院,根据美国宪法于1789年成立。目前有435名议员。席位按各州人口分配,但每州至少有一名议员。议员的资格是年满25岁,成为美国公民至少7年,并且当选时为所在州居民;议员由各地区选民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在美国,众议院与参议院在立法上负有同等职责,按照美国国父们〔Founding Fathers〕的设想,众议院应代表公众的意愿,因此其成员由直接选举产生。美国宪法赋予众议院一定的特有权力,其中最重要有发动弹劾程序的权力和提出税收法案的权力。由于受政党的影响,众议院的组织和特性一直在发展变化,政党领袖,如议长和多数与少数党领袖在众议院的运作中起着中心作用。不过,政党纪律对那些准备重新参选、倾向于寻求选区而不是政党支持的议员团体并不总有很大的约束力。对众议院组织有突出影响的另一因素是委员会制,在此制度下,议员基于诸如选举议程、准备议案、规范众议院议事程序等目的被分在某一委员会中,每一委员会都由多数党来控制。目前众议院有20个常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