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dinary

ordinary

(1)(罗马法)常任法官 指无需委任,可依自己职权审理案件的法官。 (2)〈美〉负责遗嘱执行、信托、监护等与遗嘱有关事项的法官 (3)(教会法)教会常任法官 指所有行使固有管辖权〔ordinary jurisdiction〕的神职人员,即他从所任职务中自动获得管辖权,不同于授权管辖权〔delegated jurisdiction〕。该管辖权归属教皇、大主教、主教和某些低级神职人员,大主教是整个教省的常任法官,他巡查并受理下级辖区的上诉。在英格兰教会法中,当主教或代理主教担任常任法官〔judex ordinarius〕或具备司法权力时行使固有管辖权。该头衔亦指美国南卡罗来纳州某些特定选区的法官。 (4)公寓;旅馆 指为游人及其马匹提供食宿的地方。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Lynn,知名国际商学院金融专业,专注翻译各种与贷款人责任及其他银行业与金融机构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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