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istrate n. (1)最高统治者;首席官员 指某一政府机构中职位最高者,如皇帝、君主、总统、州长等。也称「chief magistrate」或「first magistrate」。 (2)公职文官 泛指由政府委派,包括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官员。 (3)治安法官;基层司法官员 一般指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地方性的初级法官。在英国,通常称治安法官,为对刑事或准刑事案件具有简易裁判权〔summary jurisdiction〕的司法官员。有两类:一是荣誉治安法官〔honorary magistrate〕,由太平绅士〔justices of the peace〕组成;一是领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通常被任命于人口较多的地区履行职责,其权限比普通的太平绅士要宽。在英国,magistrate还常用于这些词组中,如police magistrate, metropolitan magistrate, magistrates’ courts, resident magistrate(用于爱尔兰)等。在美国,许多州的司法系统中均有此类基层司法官员,常被冠以「magistrate」,「justices of the peace」,「police justices」等称呼。其权限由制定法规定,管辖范围一般以其任职所在县为限,其产生方式,有的州为选举,有的州为任命,具体职责因州而异,通常包括对机动车违章案件或破坏治安的案件举行听审,签发逮捕令、搜查令,决定是否准予保释,主持刑事案件的预审,处理小额民事案件等。联邦司法官〔U.S. magistrates〕为根据1968年的《美国司法官法》〔United States Magistrates Act〕规定设置的、由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任命的联邦基层司法官员,它取代了原来的美国司法专员〔U.S. commissioners〕,可以行使联邦法官的某些但非全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