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审令

prohibition

prohibition n. (1)禁审令;禁止令 指上级法院禁止下级法院审理其无权管辖或超越其管辖权的事项的令状。在英国禁审令原由高等法院对下级法院签发,它包括三种:1绝对禁审令〔absolute prohibition〕,它完全禁止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2临时禁审令〔temporary prohibition〕,它在其要求的某一特定行为完成之前有效,该行为一旦完成,禁审令即自动解除;3有限禁审令〔limited prohibition〕,也称局部禁审令〔partial prohibition〕,它只禁止下级法院继续进行超越其管辖权限的程序,对其余程序仍允许继续进行。现在,禁审令〔writ of prohibition〕已被禁审令〔order of prohibition〕取代,不仅可用于禁止下级法院或裁判庭审理超越其管辖权限的事项或实施有违自然正义规则的行为,也可用于对部长〔minister〕或行政机关〔public authority〕在行使司法或准司法职能时的控制。在美国,禁止令也可以用于禁止非司法官员或机构、组织行使权力。 (2)〈美〉禁酒 根据1919年美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1920年至1933年间,在全国范围内禁止酿造、运输、出售酒类饮料,但用于医疗目的的除外。1933年美国宪法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废除了此项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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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of prohibition

order of prohibition 〈英〉禁审令 以前是一种特权令,现在是一种可由高等法院向某一下级法院签发的,禁止它在缺乏或超越管辖权、或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诉讼的命令。禁审令可下至所有享有限制性管辖权的下级法院,包括世俗的、教会的、民事的、刑事的、军事的、海事的,或其它享有特定管辖权的法院,但不能向立法机构颁布。禁审令可以单独使用,或和调卷令〔certiorari〕合并使用。禁审令的主要用途在于对有权裁决争议和有义务从事司法活动的下级法院和个人加以控制,它基本上只涉及司法活动,而一般不涉及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错误,除非有缺乏或超越管辖权、或违反法律的情况。在现代禁审令已被扩大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和司法行为。禁审令在任何时候,甚至在判决之后,只要提出管辖权异议,都可发布。 (→prohib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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