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市法庭

Borough courts

Borough courts 自治市法庭 自治市民事法庭是一个可以审理民事案件的低级存卷法庭〔court of record〕,它的司法管辖权是依据特许状、习惯或其他形式取得的。这些法庭在现代作用已经变得很小,而且只有极少数仍然开庭。根据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除了伦敦市长和伦敦城法庭〔Mayor’s and City of London Court〕外,其余的自治市法庭都被撤销了。(→boro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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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gh court

burgh court 〈苏格兰〉自治市法庭 当自治市形成时,治安官既有司法管辖权,又有行政权。所有自由民须参加一年中三次重要的审理,该法庭有刑事和民事的管辖权。从17世纪开始,这些法庭逐渐被中央法庭的发展所削弱。18到19世纪,其管辖权遭到限制,转到其他的法庭,特别是郡长法庭。在1833年苏格兰自治市改革之后,各自治市被授权指定治安警官在自治市治安法庭审理案件,该法庭享有有限的刑事管辖权。自治市还有许可证法庭,主要处理颁发销售酒精饮料的许可证问题,以及许可证上诉法庭和同业公会会长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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