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us gentium
ius gentium 〈拉〉万民法 该概念源于罗马法,原指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及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与调整罗马人之间关系的市民法〔ius civile〕相对。自16、17世纪以来,欧洲的一些哲学家和法学家开始使用该概念表示调整国家关系的法律。特别是被誉为近代国际法奠基人的格老秀斯在其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中使用「万民法」这一概念后,当时的国际法学者通常使用万民法来指国家间的法律,而不复是原来意义上的万民法。后来该概念被转译为英文「law of nations」,即万国法。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Bentham〕提出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一概念后,国际法逐渐被广泛采用而成为表示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的通称,万民法、万国法作为国际法的旧称,已鲜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