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fert and oyer

profert and oyer 提供与宣读文件 在旧时的普通法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其诉状中援引某一签字蜡封的文件——如契据——作为依据,他即有义务将此文件提交法庭。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听到〔oyer〕该文件——即要求向他宣读该文件,因为在早期一般认为被告自己没有阅读能力。提供与宣读文件制度为1852年《普通法诉讼程序法》〔Common Law Procedure Act〕废除。 (→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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