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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French

Law French 法律法语 指自12世纪60年代到爱德华三世〔Edward Ⅲ,1327-1377〕统治时期用于法律文书和诉讼程序中的盎格鲁-诺曼语〔Anglo-Norman〕。这种法语直到18世纪早期还在法律文书中被经常使用。根据议会立法,于1733年最终废止。当最初引入英格兰时,这一类法语是在诺曼底〔Normandy〕使用的标准语言。到了14世纪,经过一种语言的隔离,它又变成了一种充斥着讹误的语言,当然这是以纯正的法语为比较对像而言的。在判例汇编中运用法律法语的现象一直持续到了17世纪末,晚至18世纪早期甚至还有人为法律法语而辩护。这些人认为:「实际上法律很难用英语来确切地表达。」尽管法律法语对讲英语的律师来说可能有一些艰深晦涩,但它确实在法律语言中留下了许多专业用语,如appeal, attainder, assault, arrest, counsel, defer, escheat, heir, indictment, joinder, laches, mortgage, nuisance, ouster, process, reverter, suit, tort, verdict等。法律法语通常是一门高度专门性的术语,并保留了许多古老的盎格鲁-诺曼语的特点,但最终仍被英语的语言形式、曲折变化、词序、词的配列等替代。因此,尽管英语中保留了许多法律法语的词汇,今天的英美法律师已不再试图以法律法语来交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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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y market goods

gray market goods 〈美〉灰色市场商品 使用在美国有效的商标,但未经美国的商标持有人许可而进口到美国的商品,与在美国国内制造的、使用该相同商标的商品形成竞争。前述行为即称为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美国国内当事人通常抱怨这在美国市场上是一种不公平竞争,但美国商标法对大多数平行进口商品的销售未予禁止。灰色市场商品的产生通常有以下情形:1国内企业已向独立的外国企业购得将后者的商标在美国注册并予以使用的权利,且有权在美国销售其国外制造的产品,但外国企业仍将标有该商标的商品输入美国并进行销售,或者在国外将产品出售给第三方,由第三方输入美国;2国内企业将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所制造的产品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国外分支机构指美国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或非法人的制造厂,商标注册人或其国外分支机构在国外出售其标有商标的产品,第三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又将产品输入美国;3国内的商标注册人授权独立的外国制造商在国外特定地区使用其商标。外国制造商或第三方将其在国外制造的产品输入美国并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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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itable institution

charitable institution 慈善机构 一种为慈善目的、而不是为某个人或某集团利益建立的机构。其所有的收入应用于其日常必要的开支及救济穷苦贫困的人,并且在其分发救济过程中不得对任何申请救助的穷人设置障碍,亦不得用其所管理的慈善捐赠谋取私利。其主要的特点在于没有资本、股东,也没有盈利或分红,而主要是靠公众或私人的慈善捐赠来筹集资金,以信托形式掌管这些资金,并按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使用。 (→charitable corporation; cha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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