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的基本组织法,起草于1945年在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宪章包括1个序言,19章,共111条。19章分别为:1宗旨和原则;2会员;3机构;4大会;5安全理事会;6争端之和平解决;7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安排;8区域办法;9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B10经济及社会理事会;B11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B12国际托管制度;B13托管理事会;B14国际法院;B15秘书处;B16杂项条款;B17过渡安全办法;B18修正案;B19批准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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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Charter

United Nations Charter 《联合国宪章》 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上签订,于1945年10月24日开始生效。《宪章》主要内容包括,关于联合国组织的宗旨和原则(第一章)、联合国的会员国(第二章)、联合国六大主要机关的组成、职权和决策程序(第三至十五章)以及有关联合国的地位和宪章的修改(第十六至十九章)等条文。《宪章》是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 (→United N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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